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20-08-31

  • 适用人群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凡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原则上按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不低于1:2的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缴费。其中,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由所属学校集中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乡居民和学生儿童在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以下五类困难群体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可随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户籍新迁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随时参保。

  • 报销时间

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逾期未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2、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元

90%

一级医疗机构

360元

80%

二级医疗机构

460元

75%

三级医疗机构

660元

65%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

1000元

自主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封顶线

       20.3万元/人

备注:实施城乡居民参保鼓励政策,每连续缴费两年,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连续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为2020年,中途中断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3、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范围、定报销限额等管理方式,按门诊费用可报部分的70%报销。按病种分别为8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四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范围等管理方式,门诊诊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

七、不予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疗保险相同):

1、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有第三方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6、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7、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以支付费用情形。

八、出院报账所需资料

普通病人:

1、社保卡、身份证(患者、代办人)

2、出院病情证明

3、预交款收据

●重点救助对象(五保、三无人员、孤儿):

1、社保卡、身份证(患者、代办人)

2、出院病情证明

3、预交款收据

4、转诊转院审批表(手术患者不需要、危重患者只需出具病危通知书)。

●外伤性质的除了以上资料,另需:

1、外伤鉴定申请表

2、入院记录复印件

3、首诊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加盖首诊医院鲜章)

4、有报警的需报警记录,拨打120入院的需120记录   

 

                                    

眉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参保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患有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进参保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新参保的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3-6个月的,允许补缴,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并从补缴之日起享受新发生的住院报销待遇;中断6个月及以上的,不再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二级为基准)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

在职人员:72%+年龄*0.3%

退休人员:75%+年龄*0.3%

备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调5%;未经等级评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的基础上下调5%。自主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36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6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60

4、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减少100元,起付标准不累计递减。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少100元,但不得低于50元。

5、Ⅱ类门诊特殊疾病一年只付一次起伏标准。主诊断为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增加5%的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6、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补助400元,3000-6000元的补助600元,6000元以上的补助800元,但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伏线不予补助。

7、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按门诊可报部分90%报销,每个病种限额每年2000元,每人一年最多申报2个病种。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和特需检查费用,视同住院费用予以报销。

 

 

  医保基金投诉电话:028-36286568